
河北省中小企業協會簡介
河北省中小企業協會成立于1987年,是在省工信廳、省民政廳指導下為全省民營企業、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服務的綜合性協會,擁有理事單位500多家,會員單位6000多家。30多年來,協會始終秉承創新服務發展理念,整合社會優質服務資源,為全省中小企業提供了政策咨詢、融資服務、效益提升、品牌建設、市場開拓、技術創新等全方位服務,逐步走上社會化、平臺化的服務模式,協會的公信力、社會影響力逐步擴大,服務功能不斷增強。
協會具備相關專業咨詢服務能力,長期合作的專家團隊共有60人,副高級以上職稱50人,涵蓋智能制造、電子信息、新材料、環保工程、質量品牌、企業管理、財稅金融等行業,簽訂戰略合作協議的專業化服務機構48家。
聯 系 人:王敬輝
聯系電話:0311-66031959
辦公地址:石家莊市橋西區友誼南大街46號
河北省中小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河北省中小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Hebei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英文縮寫HEBSMESA。
第二條 本會是河北省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及鄉鎮企業行業性的聯合組織,是在河北省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推動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及鄉鎮企業健康發展為中心,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遵照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引導企業進行行業自律和管理,維護中小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反映中小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發揮政府與企業聯系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建設經濟強省、美麗河北做出貢獻。
第四條 河北省中小企業協會,接受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業務指導和河北省民政廳監督管理。
第五條 河北省中小企業協會的住所:河北省石家莊市友誼南大街46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業務范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和執行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引導會員講究道德,遵法守紀,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
(二)向黨和政府及有關部門領導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開展中小企業、民營企業、鄉鎮企業理論研究,定期進行經驗和學術交流,在會員單位開展醫療保健、法律咨詢和人身財產保險等服務。
(四)積極協助和參與會員企業、明星企業、優秀企業家、優秀經營者的評選獎勵活動,保護會員的積極性和榮譽。
(五)發揮政府與企業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組織會員之間,會員與企業有關單位進行經濟、技術、人才交流與協作,為會員企業提供咨詢和人才信息培訓服務。
(六)為會員傳遞信息,組織市場、科技、金融、人才和新產品開發的信息交流。幫助會員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七)組織會員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承辦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特邀會員。
第八條 從事中小企業、民營企業、鄉鎮企業的廠長、經理以及與企業發展有關部門的干部職工及具有某一方面實際經驗的人士,擁護本協會章程,有加入本協會意愿,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單位會員:凡經批準的地方成立的中小企業協會、民營企業協會、鄉鎮企業協會、專業委員會、研究會、事業單位,擁護本協會章程,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均可以單位名義申請為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凡中小企業、民營企業、鄉鎮企業系統干部、職工和熱心為企業服務有某方面專長的社會各界人士,擁護本協會章程,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均可以申請為個人會員。
特邀會員:本會根據工作需要,邀請愿為中小企業,民營企業、鄉鎮企業服務的有關部門領導人、離退休的老干部、專家學者、知名人士為特邀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經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后,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
(三)享有本協會開展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提供有關學術論文、研究成果、管理經驗資料或反映有關情況;
(六) 與本協會保持經常聯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故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人員;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但延期換屆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確定和變更協會法定代表人;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 推選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有特殊情況時,也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并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提前、延期或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主席一名、監事2-3名。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職務。
監事會的職責:對協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進行監督。
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列席協會的理事、常務理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中小企業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 必須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由協會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本會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承辦本會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主持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二)組織協調本會與有關社會團體、市級中小企業協會、民營企業協會、鄉鎮企業協會聯合辦好為企業服務的工作;
(三)聯系會員,向會員提供服務;
(四)提名并報會長同意任命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承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增;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銀行存款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民政部、財政部民發〔2003〕95號文件精神,合理制定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增、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要進行必須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天內,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其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于2017年12月11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