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眾創空間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15號),順應網絡時代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趨勢,努力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激發全社會創造活力,打造創新型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新常態,現結合我市眾創空間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眾創空間是指保定市范圍內由獨立機構運營,通過市場化機制、專業化服務和資本化途徑構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各類新型創業服務平臺,是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滿足不同創業者需求的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
第三條 鼓勵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開發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高校、行業領軍企業、創業投資機構和其他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創建眾創空間。
第四條 眾創空間應符合的條件:
(一)發展方向明確,科技創新創業服務特色鮮明。運營管理機構是在本市注冊的獨立法人,設立宗旨是服務創業者創新與創業,并由具有創新創業服務能力的專業團隊運營管理。
(二)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一般不少于300平米,具有與開展科技創新創業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創新創業服務主題明確,內容豐富,計劃合理。
(三)能為創業者提供資金支持和融資服務,通過提供借款和收購初創成果及天使投資等方式,促進創業者持續創業。
(四)建立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借助成功企業家、天使投資人和專業人士等為主的專兼職創業導師隊伍,為創業者提供創業輔導、培訓等服務;舉辦日常性創業沙龍、創業大講堂、創業訓練營等創業培訓活動。
(五)建立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包括服務對象評估篩選、總量控制、畢業與退出機制、商務秘書和聯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檔案管理制度、信息報告和開放披露制度等。
(六)對技校和中小學校等機構著眼于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培育未來新型創新創業人才和科技創新進校園而創辦的創新創業人才培育平臺,具有一定的基礎條件和運營管理能力,且能夠可持續運營發展的,上述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五條 眾創空間的認定程序:
申報主體向所在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眾創空間認定申請,經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科技主管部門推薦,市科學技術和知識產權局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并現場考察,并網上公示,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保定市市級眾創空間。
第六條 對眾創空間的支持政策:
(一)經認定的眾創空間給予10-50萬的資金資助,用于環境條件建設和為創業者提供樣品測試等檢測認證服務;成果轉化、技術轉移、技術交易及相關咨詢服務;企業競爭情報分析、科技查新等科技信息咨詢服務;大型儀器設備共享服務;知識產權服務;人力資源服務;科技金融服務;創業導師、創業輔導、企業孵化等服務;企業財務、法律咨詢等須由具備從業資質的專門機構提供的專業性服務;創業主題會議、論壇、展示等活動策劃組織服務等。
(二)優先支持眾創空間牽頭申報市級科技創新服務平臺、關鍵共性技術研發等項目;優先推薦眾創空間內創客和創業企業申報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和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對達到上一級創新空間條件的,鼓勵支持申報省級、國家級眾創空間。
(三)支持科技服務機構為眾創空間提供包括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和知識產權保護在內的多種服務。
(四)被認定為省級、國家級眾創空間(包括國家級專業化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參照本條第(一)款給予一定資金資助。
(五)支持眾創空間聯盟(協會)發揮自身優勢,為眾創空間的創辦、培育、運行和資源整合、共享等提供幫助。
第七條 眾創空間的管理:
(一)經認定的眾創空間及其運營管理機構,應自覺接受所在縣(市、區)和市場監管、稅務、人社、民政、教育、科技等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區)應為眾創空間創新創業工作提供便利,協助辦理相關行政審批事項,協調解決創新創業難題。
(二)建立眾創空間績效評價體系和退出機制,定期由第三方評價機構對各眾創空間的建設情況進行績效考評。績效考評優秀的給予表彰,不達標的給予幫扶指導,連續兩年不達標的,取消其眾創空間資格。
(三)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支持及未按規定使用財政資金的,市有關部門有權取消其相關資格、收回財政資金,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責任主體進行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由保定市科學技術和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