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我國眾創空間可持續發展,發揮示范帶動效應,提升專業孵化服務能力,不斷完善創新創業生態,根據科技部《關于發展眾創空間工作指引》(國科發火 〔2015〕297號)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積極利用眾籌、眾扶、眾包等新手段,以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網絡化為服務特色,實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平臺。
第二章 主要功能與服務
第三條 眾創空間的發展目標是降低創業門檻、完善創新創業生態系統、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以創業帶動就業。
第四條 眾創空間的主要功能是通過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以專業化服務推動創業者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培育新業態。
第五條 眾創空間主要提供創業場地、投資與孵化、輔導與培訓、技術服務、項目路演、信息與市場資源對接、政策服務、國際合作等方面的服務。
第三章 備案條件
第六條 申請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發展方向明確、模式清晰,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
2. 應設立專門運營管理機構,原則上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3. 運營時問滿18個月。
4. 擁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務場地,或提供不少于30個創業工位。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提供的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5. 年協議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于20 家。
6. 入駐創業團隊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10家,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獲得融資。
7. 每年有不少于3個典型孵化案例。
8. 具備職業孵化服務隊伍,至少3名具備專業服務能力的專職人員,聘請至少3名專兼職導師,形成規范化服務流程。
9. 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10場次。
10. 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報統計數據,且數據真實、完整。
第七條 服務對象及時限應滿足下列要求:
眾創空間主要服務于大眾創新創業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公司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研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
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
第四章 備案管理
第八條 科技部火炬中心負責國家備案眾創空間的管理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備案工作,經備案的眾創空間納入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服務體系。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地眾創空間的備案工作,并依照本辦法擇優推薦。
第十條 申報國家備案眾創空間的基本程序:
各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備案申報受理工作,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和實地核查,將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推薦到科技部火炬中心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經科技部火炬中心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國家眾創空間,報國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科技部火炬中心對地方推薦的眾創空間進行審核,如發現眾創空間的申報材料存在虛報、瞞報等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備案資格,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三條 科技部火炬中心對國家備案眾創空間進行動態管理,并適時開展國家備案眾創空間的考核評價工作。每年公布一次備案名單,對連續2次未上報統計數據的眾創空間取消國家備案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