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
認定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若干政策措施》(冀政字〔2019〕 13號), 引導我省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依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國科發區〔2018〕 300號)等相關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科技企業為服務對象,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推動科技型創新創業,捉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 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河北省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按行業聚集度分為綜合孵化器和專業孵化器兩類。
第三條
省科技廳負責對全省孵化器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省級孵化器的認定和的備案管理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管委會科技管理部門和各國家高新區管委會作為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孵化器認定備案的評審核查和擇優推薦等工作。
第二章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四條
申請省級綜合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應設立專門運營管理機構,需在河北省內注冊,注冊地與實際運營地址一致,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主體主營業務與孵化器運營管理一致,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實際注冊并運營滿2年,且至少報迭1年真實、完整的火炬統計數據,無不良社會信用記錄;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60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5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可供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面積)占75%以上。公共服務場地是孵化器捉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和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技術檢測室等配套服務場地;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捉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0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20%0
6.建有開放式的線上或線下服務平臺,具有集成化的服務能力,能夠提供技術轉移、科技金融、創業輔導、財務法律、資源鏈接等各類科技創業服務,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作機構數量不少于5家;
7.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8.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8家以上。
第五條
申請省級專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須達到第五條前6項條件;
2.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
3.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捉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4.在孵企業應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1家;
5.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5家以上。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在孵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并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型的相關規定;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可放寬至60個月。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畢業企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已成為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3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6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 認定(備案)與管理
第八條
省級孵化器的認定(備案)程序:
1.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孵化器認定(備案)工作,并依照本辦法擇優推薦;申報主體(孵化器運營機構)向所在地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2.各歸口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并對申報主體進行實地考察,審查通過后推薦至省科技廳并出具書面推薦意見;
3.省科技廳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專家對各地推薦的申報主體進行評審,對通過評審擬認定(備案)的孵化器進行網上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無異議的,經研究審定,以省科技廳文件形式認定為省級孵化器。
第九條
省級孵化器在認定(備案)時,場地面積不能重復計算。
第十條
省級孵化器按照國家、省政策和文件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省級孵化器應按國家及省有關統計要求,及時填報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連續2年未上報統計數據的取消其省級認定(備案)資格。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對省級孵化器實行動態管理,定期紐織對省級孵化器開展運營評價。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為一年,整改期滿仍未達到合格標準的,取消其省級認定(備案)資格, 2年內不得再次進行省級認定(備案)申報。對評價優良的運營主體,優先向科技部推薦申報國家級認定(備案)。
第十三條
省級孵化器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3個月內向所在地歸口管理部門報告,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捉出變更申請,經批復后生效;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提出取消認定(備案)資格建議。
第十四條
孵化器在申請認定(備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省級孵化器參評資格,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已成為省級孵化器的,取消其省級資格,并將其失信行為納入科研信用記錄。歸口管理部門在審核推薦過程中,存在把關不嚴等未履職盡責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各地科技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相關管理辦法,并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省科技廳《河北省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工作指引》 (冀科高〔2016〕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