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博野縣財政局文件
博人社〔2018〕23號
博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博野縣財政局
關于印發《博野縣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細則》的通知
各就業創業孵化基地、有關部門:
為認真做好全縣創業就業工作,引導和扶持我縣創業就業孵化基地健康有序發展,推動建立完善規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務平臺,穩定和擴大就業崗位,以創業創新帶動就業,依據《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人社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創業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冀財社〔2016〕158號)和《保定市人社局、保定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保定市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細則〉的通知》(保人社字〔2018〕122號)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博野縣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細則》,現予印發,請參照執行。
博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博野縣財政局
2018年8月7日
博野縣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扶持博野縣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建設,引導其健康有序發展,規范監督管理,依據《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創業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冀財社〔2016〕158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創業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7〕14號)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是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縣財政部門共同認定的由政府或社會力量投資興建,依法經營,通過市場化運營,為本縣自主創業人員提供經營場所、配套公共設施和相關創業服務,組織體系完善,落實創業就業扶持政策的各類創業就業孵化載體。
第三條 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建設應當堅持政府推動、市場引導、精準服務、示范引領的基本原則,重點孵化符合本縣經濟發展、創新引領能力強、帶動就業效果好的創業實體。
第四條 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應具備下列功能:
(一)保障孵化場所。基地用于孵化用途的場地內須涵蓋創業實體辦公區、公共服務區、基地管理服務區,可為創業實體提供基本辦公條件、物業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二)開展創業服務。重點服務本縣自主創業人員,積極宣傳并協助相關部門落實創業就業扶持政策,免費提供創業指導、創業培訓、信息咨詢等專業化服務;提供工商、稅務、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務服務或政務服務代理功能,協助創業實體辦理開業手續;
(三)項目展示對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間,定期舉辦創業項目展示、創業沙龍、創業講堂、項目路演等交流活動,促進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社會資本與創業項目對接。
第二章 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的認定和管理
第五條 創業就業孵化載體申請認定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運營機構或管理單位應當為依法注冊、合法經營的企、事業法人單位;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完善的管理機構、配備至少2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5名以上創業導師;
(三)用于孵化用途的場地建筑面積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中15%-25%的面積作為公共服務區(會議場地、商務洽談、創業培訓等)提供給創業實體使用;場地作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場地須產權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確,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
(四)可容納25戶以上創業實體,創業實體入駐率不低于30%;
(五)具有水電暖供應、消防、通訊、網絡等辦公設施;
(六)運營狀況良好,財務及日常管理服務等規章制度健全,具備為入駐創業實體提供開業指導、政策咨詢、風險考核、項目推介、融資支持、跟蹤扶持等創業服務的能力;
第六條 符合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創業就業孵化載體,申請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野縣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
(二) 運營機構或管理單位為獨立法人單位的相關資質證明復印件,包括《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銀行開設賬戶憑證、法人代表身份證、場地產權證明或與產權所有人5年期以上租賃合同、場地平面圖(須標明房間號、開放辦公區域須標明工位號)等相關材料、消防報告等(核驗原件);
(三)建設規劃和至少3年的發展報告,包括建設基本情況、投資主體、機構設置、綜合服務、財務及日常管理服務規章制度等;
(四)管理服務團隊名冊(附勞動合同)和創業導師團隊名冊(附聘書、聘任合同);
(五)創業就業孵化載體的整體外觀、辦公區、公共服務區等圖片各2張,附文字說明。
上述材料用A4紙按所列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連同電子版一并提交。
第七條 申請材料齊全的創業就業孵化載體,向縣人社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并提交第六條規定的材料。縣人社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然后會同縣財政部門組成評估小組對申報基地進行實地考察,并按《博野縣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認定評估表》所列內容進行評估,評估得分在85分以上的認定為合格。經考察評估合格的授予“博野縣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牌匾和證書,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經有關部門批準同意變更運營或管理單位名稱、法人代表等內容的,應自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人社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經核準后辦理變更手續。
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在正常運營過程中,如遇城市規劃拆遷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況,應及時向縣人社部門提交地址變更申請,經審核批準后辦理變更手續;未經縣人社部門批準、隨意變更孵化場地的,按照本細則重新申請認定。
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運營或管理機構不得變更,否則按照本細則重新申請認定。
第九條 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應標識明晰,有創業文化氛圍,顯著位置須懸掛基地簡介、基地平面圖、入駐創業實體的導引簡介欄板,創業就業政策宣傳欄板、事務公開欄板、規章制度欄板等。
第十條 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應為入駐創業實體無償提供以下服務:
(一)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免費服務;
(二)提供會議室、培訓室、安保、保潔等服務;
(三)每月至少開展一次業務培訓、專家指導、創業交流等創業幫扶活動或經營業務對外宣傳活動;
(四)協助創業實體解決其他經營發展的相關問題。
第十一條 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負責創業實體的日常管理:
(一)監督創業實體是否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監督創業實體是否遵守基地日常管理制度;
(三)為創業實體建立考勤、員工檔案、經營檔案等管理檔案,將創業實體基本信息和創業實體從業人員情況納入數據庫管理。
第十二條 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必須建立基地檔案,內容包括:認定為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的申報材料、認定證書、創業實體入駐及退出臺賬、補貼資金臺賬、各項活動開展情況臺賬(活動前有計劃,活動后有總結),《博野縣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年度考核表》、每年向縣就業服務局報送的當年工作總結及來年工作計劃,以及其他需要歸檔的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十三條 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必須對入駐創業實體的基本情況、經營狀況、從業人員等信息建立檔案庫,配備專用檔案室,指定專人管理,做到“一戶一檔”。內容包括:創業實體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創業就業登記相關材料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博野縣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入駐申請表》、《博野縣創業實體入駐協議》、體現經營情況的相關資料,材料須完整清晰。
第三章 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的監督和考核
第十四條 縣人社部門負責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的監督考核。
(一)指導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完善組織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創業導師,做好信息收集、報送及檔案管理等工作;
(二)指導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落實創業就業扶持政策;
(三)巡查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的相關工作,做好宣傳引導;
(四)受理投訴、舉報、意見和建議;
(五)對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進行年度考核評估。
第十五條 縣人社部門每年組織對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進行全面考核,并將日常巡查及專項檢查情況納入考核范圍,填寫《博野縣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年度考核表》并打分,95分以上為優秀,85分以上為合格。主要考核以下內容:
(一)基地管理。基地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管理機構建立情況,管理人員配備和業務掌握情況,創業實體和基地檔案建立情況等;
(二)服務能力。基地孵化用途場地面積劃分情況(公共服務區面積占比),可容納創業實體情況,基地是否有為創業者提供工商、稅務、財務、法律、融資等創業服務的部門或機構,創業導師隊伍建設情況,創業導師參與基地活動以及活動開展情況,宣傳和落實創業就業扶持政策情況等;
(三)孵化效果。創業實體入駐率不少于60%,創業實體帶動就業人數情況(此項考核內容不適用當年新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媒體宣傳情況等。
第十六條 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機制,對考核不合格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資格,收回牌匾及認定證書,抄送縣財政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一)不具備創業孵化功能,運營性質發生改變的;
(二)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
(三)1年內有效投訴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達標;
(四)不參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行政處罰,且被納入誠信系統的;
(六)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創業實體的入駐和退出
第十七條 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面向社會公開征集創業項目,凡申請入駐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的創業實體,經縣人社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入駐并享受房租物業水電費補貼。
第十八條 申請入駐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的創業實體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創業者自主創業,合法經營;
(二)創業者為法定勞動年齡內,已進行過創業就業登記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退役軍人或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
(三)創業者名下僅一家注冊實體,注冊地為博野縣,申請入駐時《營業執照》登記的成立時間不超過1年;
(四)有完整的創業計劃書。
第十九條 入駐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填寫《博野縣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入駐申請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證、戶口頁、創業就業登記信息材料、《營業執照》、創業計劃書等相關材料,高校畢業生需提交畢業證,退役軍人需提交相關退役證明,向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提出申請(核驗原件,復印件存檔)。
(二)受理: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受理申請。
(三)審核: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組織至少2名創業導師對創業實體進行審核,審核標準:1.負責人有強烈的創業愿望,遵紀守法,有一定經營和管理能力;2.創業計劃書內容詳實,并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3.創業項目適合創業孵化基地場地要求,具有良好的市場潛力;4.創業項目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規定。
具備以下條件可優先安排入駐:1.負責人為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或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創業項目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創新性;2.創業項目曾獲得各級科技扶持資金和創業基金的;3.創業項目曾獲得各級創業模擬大賽名次的;4.獲得國家專利證書且具有推廣使用價值的。
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將審核合格的創業實體相關材料匯總后,于每月21-25日報送縣人社部門復核。
(四)入駐:創業實體經縣人社部門審核批準后,可辦理定點創業孵化基地入駐手續,簽訂《博野縣創業實體入駐協議》,正式入駐,入駐時間以協議簽訂時間為準。
孵化期限:創業實體入駐孵化期限不超過3年。
創業實體在入駐期間,必須服從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配合基地做好相關信息、數據和報表的統計上報等工作,積極參加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組織的各種活動。
創業實體因經營需要變更辦公場所的,須每年6月21-30日或12月21-31日提出申請,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及縣人社部門同意后,確定變更地址時間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十條 退出方式:孵化期滿退出、自愿申請退出、勒令退出、其它退出。
第二十一條 退出程序
(一)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填寫《創業實體退出審批備案表》,上報縣人社部門進行審批備案;
(二)終止《博野縣創業孵化實體入駐協議》。
第二十二條 孵化期滿退出
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應于創業實體孵化期滿前1個月履行告知義務,并于期滿前5日內按退出程序辦理,并報縣人社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自愿申請退出
創業實體可自愿申請退出。創業實體須向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提出自愿退出書面申請,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受理申請并在5日內按退出程序辦理,并報縣人社部門備案。創業實體入駐定點創業孵化基地不滿6個月申請退出的,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創業實體承擔。
第二十四條 勒令退出
孵化期內創業實體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縣人社部門可直接下達《勒令退出通知書》,按退出程序辦理:
(一)創業實體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被納入相關誠信系統的;
(二)創業實體自身原因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創業實體1年內連續無故缺勤15個工作日、累計無故缺勤30個工作日的;
(四)不服從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日常管理的;
(五)存在嚴重違反協議內容達到勒令退出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其他退出:因其他原因退出的按退出程序辦理。
第五章 資金補貼管理
第二十六條 房租物業水電費補貼
(一)補貼期限。給予入駐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的創業實體不超過3年的房租物業水電費補貼。
(二)補貼標準。房租補貼標準(建筑面積):每個創業實體每平方米每天補貼不超過2元(不足2元的據實補貼),每年補貼不超過3萬元;物業費補貼標準(建筑面積):每個創業實體每平方米每天補貼不超過 0.12元(不足0.12元的據實補貼),每年補貼不超過1796元;水電費補貼標準:每個創業實體水費、電費補貼之和每月不超過200元(不足200元的據實補貼),從入駐時間次月起計算,每年不超過2400元。
(三)房租物業費補貼為動態補貼,由縣人社部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孵化基地內用于孵化功能的場地面積(建筑面積)進行測量評估,確定公共服務區面積(建筑面積),并對入駐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的創業實體實際租賃面積(建筑面積)、租金標準、物業費標準進行測量和評估,租賃面積含公共服務區的均攤面積,縣人社部門參照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核定房租物業費補貼金額。未預先收取入駐實體房租物業費的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補貼金額在評估報告和補貼上限兩者中按照金額少的進行補貼;預先收取入駐實體房租物業費的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補貼金額在基地收費、評估報告和補貼上限三者中按照金額少的進行補貼。
第二十七條 創業服務補貼
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通過提供創業服務幫助入駐的創業實體負責人成功創業,穩定經營6個月以上并帶動2人以上就業的(進行過就業信息登記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申請一次性創業服務補貼。
創業實體須在申請創業服務補貼的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內進行工商注冊并辦理入駐。
補貼標準:每幫扶1人成功創業,補貼基地2000元。
第二十八條 補貼申請及支付程序
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在創業實體簽訂入駐協議之日起正常經營滿6個月的,可申請房租物業水電費補貼和創業服務補貼。補貼每半年申報1次,申請補貼材料經縣人社部門審核,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縣財政部門復核后,縣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入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并將資金支付情況抄送縣人社部門。預先收取房租物業水電費的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待補貼到賬后的10個工作日內,須將補貼返還給創業實體,并將轉賬憑證報送縣人社部門。
第二十九條 補貼申請材料:
(一)申請房租物業水電費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
1.博野縣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認定證書(復印件);
2.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銀行開戶憑證(復印件);
3.《申請房租物業水電費補貼創業實體名冊》;
4.《房租物業水電費補貼審核認定表》;
5.創業實體繳納水、電費用有效憑證;
6.創業實體《營業執照》(復印件);
7.創業實體負責人身份證、創業就業登記信息材料(復印件);
8.《博野縣創業實體入駐協議》(復印件)。
(二)申請創業服務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
1.博野縣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認定證書(復印件);
2.定點創業就業孵化基地銀行開戶憑證(復印件);
3.《創業服務補貼審核認定表》;
4.“幫助成功創業者”及其帶動就業人員的身份證、創業就業登記信息材料、《營業執照》、勞動合同(復印件);
5.《博野縣創業實體入駐協議》(復印件);
6.《幫助成功創業人員名冊》;
7.《帶動就業人員名冊》。
第三十條 對涉嫌故意隱瞞虛報相關信息、轉借、轉租他人等騙取財政補貼資金行為的孵化基地、入駐實體,一經查實不予補貼,已發放的補貼予以追回,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博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博野縣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方案的通知》(博政辦字〔2016〕73號)文件廢止。
第三十二條 已認定的博野縣定點創業孵化基地適用本細則。
第三十三條 博野縣返鄉創業園的認定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縣人社、縣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所需表格由縣人社部門統一制發。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省、市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并適時對本細則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