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
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 健康發展的意見》 (國發〔2012〕14 號) 、《關于扶持小型微 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國發〔2014〕52 號) 和《關于大力 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 (國發〔2015〕 32 號) ,切實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進一步營造小微企業 創業創新發展的良好環境,引導和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 基地按照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理念發展,培育一 批基礎設施完備、綜合服務規范、示范帶動作用強的國家小型 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以下簡稱示范基地) 是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 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單位建設或運營,聚集各類創 業創新服務資源,為小微企業提供有效服務支撐的載體和場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礎設施完備、運營管理規范、商業模式清晰、 創新鏈完整、產業鏈協同、服務功能齊全、服務業績突出、社 會公信度高、示范帶動作用強等特點。
第三條 各類符合條件的服務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的創業基 地、創業園、孵化器;產業集群、 中小企業國際合作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 等產業集聚區中面向小微企業的園中園;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 的大學科技園;行業龍頭骨干企業設立的面向小微企業、創業 團隊、創客的創業創新基地均可申報示范基地。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各省 ( 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中小企 業主管部門 (以下統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協助工業和信 息化部對轄區內示范基地進行管理。
第五條示范基地申報遵從自愿原則。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示 范基地予以重點扶持。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 一) 經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 創新 (示范) 基地。
(二) 申報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運營管理本基地,基 地成立時間 3 年以上。
(三) 目前基地入駐小微企業 80 家以上,從業人員 1500 人以上。
( 四) 專職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人員不少于 10 人,其中創 業輔導師不少于 3 人,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 少于 5 家。
(五) 服務有特色,業績突出。為小微企業提供的公益性 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
第七條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滿足以下運營條件:
( 一) 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 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二) 基地運營主體治理結構完善、 內部運營管理體系規 范。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
(三) 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 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監督保證措施。基地具備清楚、明晰 的服務臺賬 (臺賬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服務訴求、提供 服務的記錄,服務時間、地點、參與的企業及人數,企業對服 務的意見反饋等) 。
第八條 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具備不少于以下四種服務功能 并達到相應的服務能力:
( 一) 信息服務。具有便于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 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 團隊 100 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 6 次以上。
(二) 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咨詢、 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年服務企業 50 家次以上。
(三) 創新支持。具有知識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 能力,能夠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年組 織技術洽談會和技術對接會 6 次以上。
( 四) 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 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年培訓 300 人次以上。
(五) 市場營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 產品推介與合作等活動,每年 2 次以上;組織入駐企業與行業 龍頭企業的產品對接、合作交流等活動,每年 2 次以上。
(六) 投融資服務。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 對接等服務。年服務企業 30 家次以上,組織融資對接會 4 次以 上。
(七) 管理咨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 源、市場營銷等咨詢服務,年服務企業 20 家次以上。
(八) 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及援助、代理會計、 專利申請、審計、評估等服務,年服務企業 20 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 的服務。
第九條 申報示范基地應當在物業服務智慧化、項目管理數 字化、創業服務平臺化、產業布局生態化等基地運營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創新,或在孵化效果、創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 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第十條 西部地區的示范基地可適當放寬條件,優先支持新 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內符合條件的基地申報。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示范基地申 報、公告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第十二條示范基地的申報主體通過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進行推薦。
第十三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至第九 條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負責本地區示范基地的推薦工作。省級 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推薦的示范基地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 意度等進行測評,填寫《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推薦表》 (見附件 1) ,并附被推薦示范基地的申報材料,報工 業和信息化部。示范基地的申報主體需提交下列材料:
( 一) 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請報告 (見附 件 2) 。
(二) 運營主體的法人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 (復印件) 。
(三) 上一年度與本基地相關的專項審計報告。
( 四) 土地、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 (或租賃合同) 復印件。
(五) 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 (通知、照片、總結等) 。
(六) 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 (示范) 基地認定文件 (復 印件) 。
(七) 基地主要管理人員、服務人員和創業輔導師名單及相 應的資質證明材料。
(八) 基地典型服務案例 (不超過 3000 字,可附照片) 。
(九) 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十) 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 (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評審結果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及有關媒體公示 15 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示無異議的公告為“國家小 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并及時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戶網站及有關媒體公布。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六條 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數 據庫,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七條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八條示范基地要不斷完善創業創新基礎設施環境,增 強服務能力,提高入駐企業創業成功率和創新能力,提升示范 基地品牌影響力,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示范基地須在每年 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并自覺接 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建立年度報告制度。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 對轄區內示范基地的臺賬建立、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并于每年 3 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示 范基地工作總結和檢查情況報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條 建立年度測評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委托第三 方機構或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示范基地進行測 評,測評不合格的基地將撤銷示范基地資格。
第二十一條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 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