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小型微型企業
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建設一批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的創新創業載體,引導和規范創新創業載體的健康發展,依據《河北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冀工信企業﹝2017﹞24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保定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是經保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告,由法人單位建設或運營,聚集各類創業創新服務資源,為小微企業提供有效服務支撐的載體和場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礎設施完備、運營管理規范、商業模式清晰、服務功能完善、服務業績突出、示范帶動作用強等特點。
第三條 各類為小微企業創業創新提供服務的基地均可申報。包括符合條件的創業輔導基地、創業園、孵化器,產業集群、中小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等產業集聚區中面向小微企業的園中園,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學科技園,行業龍頭骨干企業面向小微企業、創業團隊、創客設立的創業創新基地等。
第四條 各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創業創新基地的建設培育、指導管理和申報推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市級示范基地的認定管理和建設指導。
第五條 示范基地申報遵從自愿原則。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從政策扶持、規范管理、服務提升等方面積極推進示范基地建設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示范基地申報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申報主體在市內注冊并運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基地建設時間2年以上;
(二)基地入駐小微企業30家以上,從業人員400人以上,小微企業占入駐企業總數70%以上,鼓勵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
(三)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專職人員不少于6人,其中持證創業輔導師不少于2人,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于3家;
(四)服務工作扎實活躍,服務流程科學清晰,服務特色鮮明突出,服務內容能滿足入駐企業的需求。為小微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或低收費服務占總服務量的15%以上。
第七條 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滿足以下運營條件:
(一)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具備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二)有科學合理的基地發展目標,有明確的產業定位、發展規劃、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
(三)運營團隊管理規范,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豐富的創業服務經驗。
(四)服務功能完善,有完備的創業創新規劃、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監督保障措施,服務內容公開?;鼐邆淝宄?、明晰的服務臺賬(臺賬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服務訴求、提供服務的記錄,服務時間、地點、參與的企業及人數,現場圖片及意見反饋等)。
第八條 示范基地申報應有相應的服務能力,同時具備不少于以下三種服務功能:
(一)信息服務。具有開放的,便于入駐企業查詢的信息服務系統;通過網站、微信等方式,能為入駐企業、創客提供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團隊5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3次以上。
(二)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咨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年服務企業30家次以上。
(三)創新支持。具有知識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年組織技術洽談會和技術對接會3次以上。
(四)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年培訓200人次以上。
(五)市場營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與合作等活動,每年1次以上;組織入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的產品對接、合作交流等活動,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資服務。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等服務。年服務企業15家次以上,組織融資對接會2次以上。
(七)管理咨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服務,年服務企業10家次以上。
(八)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及援助、工商注冊、稅務代理、專利申請、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等服務,年服務企業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含示范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第九條 申報示范基地應當能為入駐企業提供便捷的水電、網絡、通信等基本保障,積極拓寬服務領域,創新服務模式,實現制度建設規范化、物業管理信息化、公共服務專業化,不斷滿足企業的服務需求。
第十條 在同等條件下,下列類型的基地予以優先認定:
(一)在開展創業創新服務方面成效顯著的孵化基地;
(二)依托現有開發區和產業園等各類園區、閑置土地、廠房等,建設的創業創新基地;
(三)對于9個國家級和省級貧困縣的創業輔導基地、創業園等,在基礎設施條件方面可適當放寬,入駐企業數可放寬至20家,優先支持服務業績突出、區域帶動作用強的基地申報。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示范基地申報、認定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第十二條 示范基地的申報主體經各縣(市、區)、開發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初審并進行推薦。
第十三條 各地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負責本轄區示范基地的推薦工作,并對示范基地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等進行考核和測評,填寫《保定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推薦表》,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報保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示范基地的申報主體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定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請報告;
(二)運營主體的法人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與本基地相關的專項審計報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五)基地服務流程、運營管理制度及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六)基地主要管理人員、服務人員和創業輔導師名單及相應的資質證明材料;
(七)基地典型服務案例(不超過1500字,可附照片);
(八)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九)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 保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專業機構或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現場考察,確定評審結果。評審結果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保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公示無異議的基地認定為“保定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并及時在保定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公告。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六條 創業創新基地實行分級管理,被認定為省級以上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的直接納入市級示范基地,按照本辦法接受指導。鼓勵和引導各縣(市、區)、開發區建設創業創新基地,促進小微企業聚集發展。各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強管理指導,并會同有關部門在財政補助、土地使用、建設施工等方面對創業創新基地給予扶持。
第十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市級示范基地實行動態復核評估管理制度,對認定的示范基地授予“保定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稱號,每三年復核一次,對合格的予以確認,對不合格的予以撤銷。
第十八條 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各縣(市、區)、開發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示范基地的臺賬建立、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總結和檢查測評情況報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九條 建立年度測評制度。市工業和信息化廳將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對市級示范基地進行測評,測評不合格的將撤銷市級示范基地資格。
第二十條 建設信息化綜合服務平臺。經認定的市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納入保定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指導和扶持,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數據庫,方便社會公眾查詢。示范基地要不斷完善創業創新基礎設施環境,增強服務能力,提高入駐企業創業成功率和創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響力,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第二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認定的市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進行跟蹤指導和重點扶持,并從中擇優推薦為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第二十二條 申報主體變更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等事項時,應于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經當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p>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保定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p>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附件:
1.保定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推薦表
2.保定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