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
保科字〔2019〕4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推進要素市場配置綜合配套效率,推進科技資源的開放共享,促進產學研合作,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創新創業團隊加大科技創新投入,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結合保定實際,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創新券是由保定市政府向我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創新創業團隊免費發放的權益憑證,主要用于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創新創業團隊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及經認定的各類創新平臺載體的科技資源開展研發設計、委托開發、合作研發、技術轉讓、檢驗檢測、購買關鍵研發設備及材料、購買技術解決方案等創新活動。
第三條 設立創新券專項資金。在財政科技經費預算中設立保定市市本級專項資金500萬,采取后補助形式發放。
創新券資金用于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用于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創新創業團隊發放及兌付創新券;二是用于支付政府購買創新券過程管理的服務費用,總額度不超過專項資金的6%。
第四條 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創新券申領兌付采取“先到先得、常年受理、擇優支持、定期兌付”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創新服務提供機構關于創新券服務獲得的收入視為技術服務收入或科研合同項目收入,由管理單位自主統籌使用,可用于實驗人員及輔助管理人員的績效激勵、人員培訓、實驗室建設和運行、儀器及測試方法研發、圍繞科研合同開展的研發活動等方面的費用支出。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由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共同研究出臺創新券政策、績效評價及研究確定創新券實施過程的有關重大事項,由市科技局負責創新券的日常運行管理。
第七條 審核發放機構。由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創新創業團隊資格審核、合同備案、創新券發放及兌付創新券所需材料的初審工作。
第八條 創新服務提供機構。負責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創新創業團隊提供科技服務。包括高等院校;市級以上具有事業單位性質的科研院所;具有有效CMA(中國計量認證/ 認定)或CNAS(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資質證書的檢測機構;國家、省級、市級創新平臺及院士工作站。
第九條 兌付機構。由市科技局負責按期組織專家對提交兌付申請的項目進行集中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撥付兌付資金。
第三章 支持對象和使用范圍
第十條 支持對象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創新創業團隊。
(一)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并在有效期內,管理規范,無不良誠信記錄;與創新服務提供機構無任何隸屬、共建、產業紐帶等關聯關系。
(二)創新創業團隊:不具備法人資格,尚未注冊企業;在國家、省、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入駐的創新創業團隊。
(三)優先支持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國家、省、市級創新創業大賽中取得前三名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創新創業團隊。
第十一條 支持范圍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團隊與創新服務機構開展研發設計、委托開發、合作研發、技術轉讓、檢驗檢測、購買關鍵研發設備及材料、購買技術解決方案等活動。
技術轉讓必須是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發明專利。購買關鍵研發設備及材料僅限于當年新購研發設備及材料。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必須開展的檢測活動不納入支持范圍。已列入市級科技專項資金資助的在研項目不納入支持范圍。
第四章 創新券的申領、發放
第十二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創新創業團隊申領創新券,登錄“保定市科技創新券系統平臺”(以下簡稱“創新券系統”)填寫電子版《保定市科技創新券申報信息表》,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經所屬轄區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后,按標準發放相應額度的創新券。
第十三條 創新券采用網絡認證模式,每年可多次申領,按照5萬元、10萬元、20萬元分段支持,自然年度內企業或團隊申領創新券最高補貼不超過20萬元。
第五章 創新券的使用
第十四條 創新券采取無償資助的方式支持企業科技創新,實行實名制及登記備案制,不得贈與、轉讓、買賣。
第十五條 申領的創新券必須在一年內使用并提交兌付申請,逾期未使用或未提交兌付申請的創新券將被收回。創新券是否使用以創新服務合同及發票在創新券系統登記備案為判斷依據。
第六章 創新券的兌付
第十六條 創新券兌付采取事前申領、事后補助的形式,即持有創新券的企業、團隊在項目完成后,憑創新服務合同、發票等相關憑證提交兌付申請。由市科技局按期組織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財務專家重點審核項目的真實性和績效水平,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擬兌付名單、服務項目和金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集中撥付兌付資金。
第七章 監督與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市科技局對創新券的申領、使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并接受社會舉報。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團隊、創新服務機構不得提供虛假信息,對騙取創新券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團隊,注銷其創新券并追回騙取的資金,3年內不再給予各級科技項目資金支持,計入不良信譽記錄,構成違法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對提供虛假信息的創新服務機構,將予以通報。
第十八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創新券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對領取創新券的企業和創新創業團隊,重點評估通過創新券的引導,企業實際投入的研發資金以及銷售收入、納稅額、就業增加情況,績效考核為優秀的企業可以在下一年度創新券發放工作中優先支持。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為維護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創新創業團隊的商業機密及合法權益,要求創新券工作所涉及相關部門(單位)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創新創業團隊提交的注冊資料、創新活動內容等相關信息進行嚴格保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