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科資規〔2022〕2號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關于《河北省省級科技創新券實施細則》的補充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國家高新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發揮科技創新券的助企紓困作用,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科技研發活動,現對《河北省省級科技創新券實施細則》(冀科資規〔2020〕1號)進行補充通知如下。
1.《河北省省級科技創新券實施細則》所指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包括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國家級科技型中小企業。國家級科技型中小企業每年累計申領額度上限為15萬元。
2.創新券支持企業與創新服務提供機構合作開展的與其創新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試驗測試、創新方法培訓、項目評估和成果評價咨詢服務等。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必須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非科技創新活動,不納入支持范圍。
3.省級以上學科重點實驗室、企業重點實驗室等研發平臺所在單位,自動獲得我省創新服務提供機構資格。
4.國家級科研機構,自動獲得我省創新服務提供機構資格。
5.北京市、天津市科技管理部門審定的科技創新券創新服務提供機構,自動獲得我省創新服務提供機構資格。
6.非自動獲得資格的創新服務提供機構,主要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省級以上技術創新中心、省級以上產業技術研究院、國有企業及子公司、政府參與共建的相關單位中遴選,自愿申報,擇優選用。
此次補充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截止日期與《河北省省級科技創新券實施細則》(冀科資規〔2020〕1號)一致。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6月6日
聯系電話:15613295002 15333325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