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保定市推進產業創新戰略聯盟建設
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保定市推進產業創新戰略聯盟建設實施辦法(試行)》已經2016年4月22日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學習,抓好貫徹落實。
保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5月3日
保定市推進產業創新戰略聯盟建設實施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推進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冀發〔2015〕14號)對建設產業創新戰略聯盟提出的新部署新要求,根據《河北省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與發展實施辦法》(冀科政〔2015〕18號)相關規定,現就深入推進我市產業創新戰略聯盟建設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產業創新戰略聯盟(以下簡稱創新聯盟)是指由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或其他組織機構,以企業的創新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為基礎,以帶動產業轉型升級為目標,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為保障,形成的聯合開發、優勢互補、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創新合作組織。
第二條 推動創新聯盟的建設,是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的具體舉措,是推進我市聚合產學研協同創新、完善科技成果轉化鏈條、加速提升產業創新能力的重要途徑,是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實現兩鏈有效銜接的現實要求。
第三條 創新聯盟的主要任務是:圍繞產業鏈的雙向延伸和重大關鍵技術瓶頸,成員單位聯合開展攻關,突破產業發展的核心技術;建立公共技術平臺,實現創新資源的有效分工與合理銜接,實行知識產權共享;促進技術轉移,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提升行業整體競爭力;聯合培養和引進人才,加強交流互動,為產業持續創新提供人才支撐。
第四條 遵循成員單位自愿組建、創新聯盟自愿備案的原則,各級科技主管部門積極發揮組織、協調和“紅娘”作用,對創新聯盟的建設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二章 創新聯盟的構建和分類
第五條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其他組織機構,圍繞我市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加快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培育壯大縣域特色產業,探索多種長效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構建各種形式的創新聯盟。重點支持圍繞形成京津冀協同創新共同體,構筑京津研發、保定轉化的產業創新鏈條,與京津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科技服務、產業技術等創新聯盟。
鼓勵創新聯盟依法申請登記為法人。
第六條 創新聯盟的構建,應以產業創新需求為導向,以企業為核心,圍繞產業創新鏈,運用市場機制集聚創新資源,實現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等在戰略層面有效結合,共同突破產業發展的瓶頸。
第七條 務實推進創新聯盟構建,防止脫離產業發展內在需求的“拉郎配”,防止注重數量不求質量,防止造成各種形式的壟斷和對市場競爭的壓制。
第八條 保定市創新聯盟的分類:
一類是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以加快發展國家戰略新興產業為重點,合作研發的技術具有領域前沿水平,擁有能夠帶動產業發展的重大科技成果或優勢創新團隊;
二類是產業創新聯盟:圍繞我市主要傳統產業,以帶動產業轉型升級、培育壯大縣域特色產業為目標,具有一定的創新能力,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三類是創新戰略聯盟:以需求為導向,搭建企業、政府及行業間的溝通和交流平臺,圍繞制約產業發展的關鍵問題深入開展學術研討,構建校企聯合體系,為京津冀協同發展服務。
第三章 創新聯盟的備案和管理
第九條 申請創新聯盟備案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聯盟構建牽頭單位是在保定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聯合市內外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等多個獨立法人組成;
(二)產業創新鏈構建任務明確、目標清晰;
(三)簽署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創新聯盟協議(章程)。協議(章程)須由成員單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生效,其中有明確的創新目標、成員單位之間的任務分工;
(四)設立決策、執行等組織機構,明確創新聯盟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創新聯盟執行機構應設立聯盟工作辦公室,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有關日常事務;
(五)有健全的經費管理制度。創新聯盟發展以成員單位自主投入為主。對政府資助經費,創新聯盟可委托常設執行機構的依托單位進行管理,需制定了內部管理辦法和監督機制;
(六)建立了利益保障機制。創新聯盟研發項目產生的成果和知識產權應事先通過協議明確權利歸屬、許可使用和轉化收益分配的辦法,保護創新聯盟成員的合法權益;
(七)建立了開放發展機制。應為跨行業、跨行政區域的開放型創新聯盟,建立成果擴散機制,對承擔政府資助項目形成的成果有向創新聯盟外擴散的義務。
第十條 創新聯盟采取自愿申請和審核備案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申請備案材料包括:
(一)縣(市、區)、開發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公函;
(二)創新聯盟備案申請書;
(三)創新聯盟協議書(章程);
(四)創新聯盟牽頭單位的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的復印件。
第十一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審核與備案工作。由創新聯盟牽頭單位向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備案申請,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實施辦法,對申請備案的創新聯盟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推薦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審核,確認符合構建條件的,予以備案。
第十二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創新聯盟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了解創新聯盟工作進展及相關情況,根據運行情況提出指導意見,擇優支持。
(一)創新聯盟每年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對當年的創新聯盟運行工作進行報告。
(二)建立創新聯盟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對于聯盟運行中的重大事項,包括開展重大科技創新項目、取得的重大突破及階段性成果、開展的重大專題研討和學術交流會議,以及聯盟成員單位的變更、重要人員變更、機構辦公室地址變遷等,應及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備案。
(三)定期召開創新聯盟座談會,總結、交流創新聯盟運行的好機制、好做法,充分發揮聯盟的示范帶動作用。
第十三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備案:
(一)成員間發生重大法律糾紛,影響創新聯盟正常運行;
(二)不能按照創新聯盟協議(章程)開展創新活動;
(三)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
(四)宣布解散;
(五)其他需要取消的情況。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條 營造有利于創新聯盟發展的政策環境。研究制定支持和規范創新聯盟發展的政策支持,探索總結創新聯盟運營的體制機制和模式。鼓勵創業投資機構、科技保險機構等參與創新聯盟建設,運用風險投資、科技貸款、科技擔保、科技保險等金融工具,向創新聯盟及成員單位提供多樣化的融資支持和金融服務,支持創新聯盟創新成果的產業化。
第十五條 加大支持力度。對已核準備案的創新聯盟成員單位,在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實施、技術人才培養和創新平臺建設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創新聯盟牽頭單位可以作為項目組織單位,召集聯盟成員單位,根據產業創新發展規劃和產業創新體系規劃,參與重大科技項目和重點科技示范工程。對運作規范、效果突出的創新聯盟,經評審,給予10-50萬元運行經費補貼。
第十六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創新聯盟辦公室,建立科技聯絡員制度,為創新聯盟提供科技和政策咨詢服務,輔導創新聯盟成員單位申報科技計劃項目、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等。
第十七條 優先支持創新聯盟作為牽頭單位申報省級計劃項目,并擇優推薦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申報省級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